余额低于100元不能提现?霸王条款!
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内容创作平台提回使用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平台格式条款无效。
某平台是天津某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平台根据文章中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入,并为作者提供利润分成。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台开设自媒体账号,通过运营产生收入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共提取21689元。
然而,当林某再次提取现金时,网站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以申请提取现金”、“收入发放周期:每月11日10点前”、“提现申请期限:每月11日10点至15点‘每天24点’等规定。上述规定导致林某无法提取账户内的6501元余额。
林某认为,天津某公司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提款条款,现有提款规则违反了公平原则,遂将天津某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以申请余额。”提款”是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条款“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方可申请提现”系平台提前拟定并统一公告的条款。得到众多平台用户的认可并多次应用。用户不能进行不同的协商,是标准条款。
法院指出,该条款是平台为了方便管理而设置的规定。在设定了提现时间和频率标准后,还对提现金额进行了限制,并且在注销账户后没有为用户提供提现通道或其他替代补偿方式。其单方未承担平台应给用户的款项。获取利润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平台设定的上述退出条款涉及利用其作为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地扩大自身权利,导致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用户影响力较小,收入增长不稳定。,无法预见地在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提取自己的财产,违反了衡平法原则。”最终,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三庭庭长段丽琼表示,为了降低网络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互联网平台通常会预先制定格式条款,建立平台管理模式和规则,平台用户无法区分协议内容。传统个人协商范式下的协商、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面临挑战。
“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创作收入计算、支付、提取等约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段丽琼表示,平台设置了最低提现金额条款,未能向用户支付收益。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段丽琼表示,因此,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体权利的现象。此外,裁判引导平台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和收益机制,平等保护不特定、分散的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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